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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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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1:1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近日发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租赁公司租车时必须核定承租人的驾照及身份证件,未按此办理,租车公司将最高面临1000元罚款。

  租赁公司不核实身份要被罚款

  意见稿指出,汽车租赁即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意见稿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签订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公司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租赁车辆必须安装定位装置

  意见稿对汽车租赁经营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沿途揽租;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意见稿规定,租赁汽车必须随车携带驾照等相关证件。未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租赁车辆必须安装定位装置。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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