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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起,苏州市楼市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正式实施。
其中,第二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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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17:19 上传
近日,区人社局就接到好多电话咨询,询问外地户籍人员是否能向前补缴1年以上社保,从而能直接满足购房条件。那是否可以呢?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社保缴纳是按月征收的,存在实际劳资关系的方可申请补缴,不然个人或单位都不能单方面提出一次性补缴社保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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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际劳资关系申请补缴需携带相关材料(公章、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盖章的工资流水或个税完税证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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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上述问题中,外地户籍人员之前没有在苏州就业的,不可以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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