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15日,苏州正式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明确了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行为,购买人也可主张赔偿的权利。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日开始实施的还有与其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食品和药品“知假买假”行为,购买人也可主张赔偿的权利。
2015年的3·15,在新消法及配套的司法解释实施近一年的时间里,苏州有多少消费案件呢?下面,根据苏州市姑苏法院的相关数据来了解一下吧。
【案件数量同比明显增加】
两部新法实施以来,姑苏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案件55件(截至去年12月20日),从结案方式看,判决9件,调解28件,撤诉18件。2013年同期,审结24件,从结案方式看,判决4件,调解14件,撤诉6件。2015年1月至今,共收案17件,已审结13件。
数据解读
2014年以来,姑苏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数量较之以往显著增加。从今年的收案情况看来,这一趋势仍在持续。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维权更方便。二是“知假买假”者也可以主张赔偿,使得更多群体加入进来。三是新消法对于欺诈行为由原来的退一赔一,变更为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幅提升,提升了消费者通过打假获利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意识。
【案件类型多为食品安全类和商家欺诈类】
姑苏法院去年共受理消费类案件55件。从类型上看,食品药品安全类(30件)和经营者欺诈类案件(24件)占绝大多数,两者共54件,另有1件案件是因售后安装引起的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其中,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有30件。涉及的商品包括茶叶、巧克力、花生、海参、葡萄酒、糖果、咖啡、大米等。在这30件案件中,原告都以被告的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原告以经营者欺诈为由主张权利的案件有24件。涉及的商品包括服装、皮鞋、家纺、家电、烟等,这些案件中,除部分案件原告因购买商品时间在2014年3月15日之前主张退一赔一外,其余案件原告都要求被告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数据解读
1、食品安全案件
在30件涉及食品药品的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商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主要基于以下四种理由:1、食品在出售时已过保质期;2、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明相应的营养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3、食品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等与实际检测不符;4、进口食品缺乏中文标识和生产日期。
对于后三种情形,能否将因食品外包装存在瑕疵而属于不合格类的食品,直接归为“不安全食品”范畴?九成被告方都会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尽管被告商家的涉案商品包装的确都存在瑕疵,属于“包装不合格”的产品,但法院是否能够因产品的外包装标注问题,直接判断该产品为“不安全食品”,从而支持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应取决于对“安全食品”这一概念的理解。
2、欺诈类案件
在24件欺诈类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主要基于以下三种理由:1、标牌上标注的商品成分与实际不符;2、标牌上标注的商品产地与实际不符;3、被告所售商品为假货。但同样的,九成被告会提出异议。
所谓欺诈,是一种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理论上,判断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如对商品标注虚假产地、虚假成分;3、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出现了认识错误,进行了错误的购买行为。而在审判实务中,对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实行的是“有罪推定”,若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属于过失或客观因素导致的,即推断其具有欺诈的故意。
【“知假打假”成为新兴行业之一】
同一原告或者原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存在多个案件的情况,共36件,占66%。同一原告只有一个案件的情况,共19件,占34%。
涉案被告多为有较强履行能力的主体,包括多个大型商城、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共28件,占50.9%。
数据解读
同一原告或者原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存在多个案件的情况。自从“知假买假”者纳入“消费者”这一概念以来,使“知假买假”成为新兴行业之一。打假诉讼所得的惩罚性赔偿甚至成为这部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体现在诉讼中就是同一原告或者原告委托同一代理人存在多个案件的情况。
涉案被告多为有较强履行能力的主体,包括多个大型商城、商场和大型超市等。涉及到这些被告的案件,多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消费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步骤】
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消费者对于消费纠纷可以寻求的途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规范。当大伙遇到消费纠纷时,完全不必忍气吞声,也不要抱着“损失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很多时候,维权不仅仅是对自身权益的捍卫,也是对商家规范经营的鞭策。
消费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步骤:
碰上消费纠纷,首先你必须及时维权,第一选择向商家主张权利。
第二,如果与商家沟通后无法解决,建议立即向消保委或行政机关报案维权。行政部门处理这类案件有两个优势:一是行政处理程序便捷、所用时间少,可以极大减轻消费者的诉累;二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可以通过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迫使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更能够满足消费者诉求,对市场进行规范。
第三,如果仍无法解决纠纷,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一些证据,如调查笔录、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帮助法院查明案情事实,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