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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应首先注意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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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8:24: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签订有期限的书面合同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仅仅是口头协议,即使双方曾经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产生纠纷后房主不认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随时主张解除合同,对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对郭女士提出要么加钱、要么退房的要求。郭女士无奈想寻求法律保护,但是在李先生否认口头协议存在的情况下,又没有书面协议作证,法院只能视双方约定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租住了有问题的房屋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往往会发现承租的房屋有各种各样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诺不符。比如屋顶漏水,电话、闭路电视不通,没有热水供应等等,遇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房主出钱解决,因为法律规定房主应当保证出租房的质量,并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业务。如果房主拒绝,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维修并由房主承担费用。如果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返还未住期间的租金,还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承租期间房屋易主怎么办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卖掉房屋,产权人变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权利根据已经存在的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继续租住。根据我国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不影响之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即“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房主应按照原来约定的租赁费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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