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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张洪泉:游泳馆“不买保险不让进”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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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4:56: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饭饭 于 2012-7-31 09:38 编辑

  近日,市民雪先生向东方网直通车反映,游泳馆工作人员强制其购买保险,称“不买3.5元保险,不让进馆游泳”,而体检卡上去年存在的“保险自愿”字样今年消失无踪。
  游泳馆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向来游泳的市民推荐购买“游泳馆强制销售保险”,这本来无可厚非,但将本来是“保险自愿”变成了强制购买,这就转变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游泳体验卡上印有“本证售价6元,其中保险费3.5元”,可以视为是一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目前除了交强险外,我国尚无其它强制性保险,强制推行“游泳馆强制销售保险”,违反了“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这一规定。
  同时,上海市社体中心也强调自愿购买,但各个游泳馆有其自己的规定,一些游泳馆确实存在强制泳客购买保险的做法。可见,强制购买“游泳馆强制销售保险”在违反《保险法》的同时,也违背了地方性法律规范。
  此外,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保险业务,要么成立专门或者代理机构,要么取得兼业代理资格。如果不具备这个资格,经营保险就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上海这些游泳馆不具备兼业代理资质,就是触犯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杨浦区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的许先生告诉记者,“去年杨浦区售出近20万张体检卡,只有约101张没买保险。”20万张体验卡就是70万元保费,仅这个区最多就可以处罚350万元。
  另外,根据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强行出售“游泳馆强制销售保险”,也涉嫌强买强卖。当地各监管部门可以将媒体的新闻当成一个实名举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治理一下当地的保险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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