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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收费公路要知情更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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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6 15:1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8月4日,《广东省公路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条例规定,广东省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8月5日《法制日报》)

    据统计,全世界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交通部规定40公里设一收费站,而有些地方政府规定,高等级公路每20公里甚至更短路程就可设立一个收费站。“收费还贷,贷款修路”,这是收费公路旁常见的标语,至于收的费用是否真的用于还贷,贷款是否全部用于修路,缴费者往往无从知晓。

    公路违规收费和超期收费的病灶久治不愈,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有没有向社会公告、公众知不知情,而是监督上的缺位导致了公路收费乱象的周而复始。

    客观上讲,政府由上到下的监督虽然可以促进工作的改进,但政府自身又存在共同的政绩目标,难免令监督打折。这些年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限制公路违规收费和超期收费的法律法规出台了很多,公路乱收费现象仍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有通过公路收费,增加财政收入的利益冲动。当利益冲动膨胀到无法自我控制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便成为普遍现象。

    因此,要使社会监督能够对收费公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干预,从现有体制看,能够有效实现社会监督的非人大莫属。然而,对于那些动辄超期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收费公路,地方人大是否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呢?如果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即使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告知每一个人,也不能真正改变违规收费和超期收费的乱象。法律法规的完善,终归要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去落实,如果在执法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约束,守法便会成为一种可做可不做的选择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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