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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守法维权身陷绝境 法官徇情枉法欺民霸庭 紧急呼吁信,帮忙把此帖顶起来,谢谢大家

就行政上诉(2009)闽行终字第50号、51号案合议庭违法侵权事件:
紧急呼吁信
呼吁人:严荣英,女,汉族,出生:1958年3月27日,住址:三明市三元区下洋新村11号,电话:13850882999 0598-8334481
呼吁人代理人:周峰岩,男,汉族,出生:1953年10月18日,住址: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25号608室
呼吁人代理人:钱香宝,男,汉族,出生:1953年4月23日,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159号12幢104室,电话:13067005473
呼吁请愿事项
一、严惩三明市国土局违法腐败分子。事实证据: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违法进行一地二卖的事实存在。
二、严肃处理三明市人民政府领导丧失对国土局的法定监督权、调查处理权。且袒护国土局违法违纪人员,反而继续诬陷、侵害呼吁人的人格权、财产权。
三、请愿有党和政府的“包青天”降临,亲自督察过问此案,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闽行终字第50号、51号案行政合议庭故意袒护被上诉人三明市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而进行违法审判程序的事实,合议庭的法官们足以构成:对法律的亵读、对公平的贱踏的事实。
四、请愿党和政府的“包青天”督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合议庭依法判案。督促三明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还原呼吁人在法制社会里应有的公正、公平权利。切实保障呼吁人的合法财产权。
事实与理由
一、我委托的代理人:周峰岩、钱香宝是以公民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见授权委托书)。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委托与受委托关系依法成立。(见证据周峰岩、钱香宝(2009)闽行终字第50号、51号出庭通知书)附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之规定,9月8日下午合议庭开庭审理之初突然宣布依福建地方法规的规定,以代理人不符合规定为由突然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委托权,剥夺了两位代理人的受委托权。显然有悖《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合议庭属故意适用程序法错误。
二、昨天下午庭审之初,合议庭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委托权和两位代理人的受委托权。就剩下我上诉人一人,因我不识字更不知法律词语,身体又有病。完全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上诉人在法庭上再三申请诉讼终止、择日开庭的要求。合议庭拒绝我的申请请求,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法释(2000)8号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第五项: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规定,依法应当中止诉讼。而合议庭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上诉人在庭审之初合议庭就出现上述两项违法事宜。上诉人反复申请法官回避。过了几分钟法官仅口头宣布:“经院长同意,上诉人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没有制作裁定书,本人不服没有制作书面裁定。也无法确认院长是否有批准决定?合议庭显然违反《法官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9月8日下午的开庭审理,合议庭程序严重违法,是给上诉人设下陷阱、圈套、火坑。让我一个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妇女应战被上诉人两位专业律师。搞假开庭、暗箱操作、孤立无援,明显要置于我死地而不顾,让我永不能翻身。这样的法庭是人民的法庭吗?公平在哪里?这样的人民法官能为人民吗?这明显是对法律的亵读、对公平的贱踏。特紧急呼吁党和政府的“包青天”为草民申冤、维权。督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合议庭法官切实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在民告官的诉讼案中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求救人(上诉人)的合法、合理的请求。
以上所列的事实及证据,三位求救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中央、省有关部门领导 呼吁请愿人:
请愿人代理人:
2009年9月9日上午
(今仅附高院行政合议庭程序违法证据四页)
送交:新华社福建分社、福建省纪委书记、省政法委、省人大、中国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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