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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知识】信用卡知识系列讲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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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0:27: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饭饭 于 2012-7-27 16:55 编辑

   信用卡称谓
  
  在开始讲解信用卡概念以前,我们必须要重新明确下述称谓:
  
    银行卡  Bank Card
  
    签帐卡(赊账卡)  Charge Card
  
    贷记卡(信用卡)   Credit Card
  
    准贷记卡   Semi Credit Card
  
    借记卡   Debit Card
  
    提款卡  ATM Card
  
    芯片卡/智能卡  Chip Card/Smart Card
  
    储值卡   Prepaid Card
  
    认同卡   Affinity Card
  
    联名卡   Co-Branded Card
  
    商务卡   Business Card
  
    上述所列的全部卡种都属于支付卡Payment Card的范畴。
  
    通常我们所说的支付卡,主要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签帐卡三大类别,从理论上将,上述所列的卡种在支付卡的范畴里面都曾经作为单一个体出现过,但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上述卡种的主要功能特征不再单独存在,而是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融合、兼备,因此如今我们所持有的卡种很可能兼具上述所列卡种的多种功能或特点。那么为什么要明晰上述概念呢,这是为了清楚的表述支付卡的实际状况。
  
    我们在生活中常挂在嘴边的“信用卡”一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该词的原有涵义,而形成了广义上的信用卡概念,即支付卡,所有在商品流通中能够起到支付媒介作用的卡种均属于支付卡范畴,而信用卡只是支付卡中一个分支而已,并不能够作为所有支付卡的统称,此外信用卡也不完全等同于银行卡,因为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并不仅局限于银行。
  
    由于我国目前仅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发行支付卡,所以我们常说的银行卡实际上是包括银行所发行的所有品种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事实上,无论从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原理、还是特征来看,它们都是截然不同的两类金融产品,借记卡实质上是电子化交易对现金交易的替代,是银行传统业务的一种延伸服务,因此我们在探讨银行卡的时候,势必需要将二者分别剖析,并以信用卡为研究的主角。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法律解释,明确了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的含义,即“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鉴于此,在以下的内容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在谈及狭义上信用卡(Credit Card)的时候我们用贷记卡一词替代,以示区分,而信用卡一词则等同于支付卡(Payment Card)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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