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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强霸我残疾人企业数百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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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4 08:05: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是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社会福利公司法人代表李武刚,是残疾人企业。

我公司自1993年-1998年以来,惨遭受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阳泉中院)院长李建忠、执行庭庭长韩启明、经济庭副庭长李华、法官王宪忠、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处长张启(现任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勾结当地黑恶势力、恶意串通不法当事人,对我公司与所属企业进行抢劫、包庇纵容非法“公章”犯罪继续搞诈骗、霸侵占数百万元资产及经营场所的五案事实如下:

一、我公司诉山西省平定县地方国营磷肥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5年6月28日作出 (1995)城经初字第 168 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一),1995 年 7 月 5 日、7 月 18 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此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我公司于 1995年8 月 10 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995 年 8 月 16 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 (1995)阳城法通知字第 168号执行通知书(证据二),而阳泉中院的王宪忠等人却以权谋私、恶意串通当事人,故意制造作废的汇票充作上诉费(证据三)、变通上诉时间,于 1995年 8 月 22日以便函的方式通知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此案,强行调卷二审(证据四)。之后,两院几次开庭,被我公司再三拒绝参与本案的诉讼。而李建忠院长把我公司叫到他办公室便凶恶的说:你公司为什么不出庭?必须出庭!被我公司当面拒绝后,李凶怒的又说:你们不出庭!他们还有申诉权(被告方不敢申诉!因合同金额达两千多万元,就违约金达四百多万元)!我公司当场提出:要求该院依法执行判决!几日之后,又于1995年12月8日违法作出(1995)阳法经终裁字第 1030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 (1995)城法经初字第 16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五),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我公司提出强烈抗议。 无奈, 原审法院向阳泉中院书面报告进行请示,此后再未对本案予以重审,久拖不决,致使本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无法执结。因此,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达 580326.55 元。

二、我公司诉阳泉市化工局经理部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阳泉中院依法审理,于 1993年7月 26 日作出 (1993)阳法民初调字第 4037 号民事调解书(证据一)。之后,我公司申请执行。到 1996年 1 月 9 日,该院才作出 (1996)阳法执裁字第 4037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二),1996年 1 月 10 日下发了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6160元(证据三)。却被阳泉中院周保伍副院长指令银行中止执行此案。从而造成我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含法院费用)。

三、1995年9月份,原告张桂花(贪污我公司巨款人)诉我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 (1996)城 (下)民初字第 75 号民事判快书(证据一)。我公司收到此判决书后,就该院下站法庭,在闫海福副院长主管下,却如此的无法无天,在原告无任何事实依据下,违法立案。开庭时我公司向法庭声明:原告张桂花起诉我公司毫无事实依据!因为,张桂花把我公司巨款付给各个硫铁矿,至今无一家供矿石。而原告张几个月不到我公司上班!又不交代账务!我公司曾派人十几次到她家找她,她始终不来公司交账。既然该庭受理!我公司要求:请该院协助我公司交接账务,算清楚帐!如有哪里不合理!张桂花再来起诉我公司也不迟(闫海福在庭长室旁听)!我公司认为,实际上闫海福就是本案的主谋者。但该院违法办案!先采取冻结我公司两企业银行账户后,又不通知(证据二:①、②),还强行审计(证据三),强迫我公司交出记账凭证与各账本(证据四)。致使我公司与所属企业停业达2年。他们为了霸占我公司资产,竟编造达16万元的判决(因此案所致至今我公司付出的几十万元未收回)。我公司不服而向阳泉中院提出上诉,但阳泉中院主审法官李华对我公司所提交的充分有力证据:张桂花亏损140426.73元、占用资金182183.73元,不予认定,对原审法院的违法错误不予纠正,反而编造出“133070.05元的回款利润额”, 于 1996年 12月 5 日作出 (1996)阳法经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五),改判我公司给付张桂花近 11 万元,并已执行完毕。对此,我公司进行申诉。之后,经阳泉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即于 1997 年 11 月 9 日作出(1997)阳法民监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证据六)。可是,阳泉中院却对本案至今不予再审,从而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停业损失达200多万元。

四、阳泉中院李华包庇纵容非法私刻“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公章犯罪,以法院的名义对我公司进行合伙诈骗:①1994年10月份刘巨华以非法私刻的“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公章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装潢改造皇都大酒楼、经营协议书(证据一),在楼上楼下其中还有6间房未装潢,双方未经验收,刘巨华就非法经营;②刘巨华已经营几个月,一直借口推辞,未按双方协议交分文钱,我公司再三要求刘巨华履行协议;③1995年8月23日,凌晨二点左右,刘巨华指派人在我公司经理住宅冒充派出所民警砸门说:你李武刚必须给“50万”钱!否则,就要你的“脑袋”。之后,我公司派人到市、城区、矿区工商局调查刘巨华“公司”未注册。随后,我公司向刘巨华要出三枚印章:“阳泉市皇都装璜公司、阳泉市皇都大酒楼、财务专用章”(证据二)后,交给阳泉市城区公安分局;④此后,向阳泉市公安局举报了刘巨华诈骗我公司一案,在市公安局审查中的刘巨华,于1996年3月份,在阳泉中院,以1995年9月份工商注册的阳泉市城区皇都装潢中心起诉我公司侵权(理由是我公司查封大酒楼!而不实之词),该中心与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⑤我公司收到该中心起诉状后,张二江律师做主反诉。该院主审法官李华传票我公司四次开庭,刘巨华未到庭。第五次该院违法开庭审理时,我公司向法庭提出反诉(证据三),保全申请(证据四)和充分有力的诈骗事实,而刘巨华在法庭上未提供分文投资依据证据。反而,刘他老婆杜小林领走的我公司投资装潢酒楼支票转到他刘巨华的银行开户的账号上,也不承认。该院在本案诈骗事实证据下,而李华拒交公安机关;⑥该院1996年10月15日下达(1996)阳法裁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五),裁定下达后,李华仍是百般刁难拒绝交出大酒楼,而李华传我公司接酒楼,使我公司空等一天不见法院和李华本人;⑦于1996年10月24日我公司找李华,李华给了他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骗来的一封中止执行第86号裁定便函(证据六);⑧在刘巨华聚众殴打矿区温法官住院逃跑后投案自首。此时在我公司的强烈抗议下,该院李华才同意执行(1996)第86号裁定;⑨李华带领阳泉中院法警叫我公司接酒楼!久等不见刘巨华!无奈法警打开酒楼大门后,共同查看楼上、下包间、大厅一扫而空,该院查封的财产、未查封的动产已搬走!未搬走的财产、不动产装潢全部破坏、毁掉!我公司当面质问李华:你怎么让取保候审的刘巨华把财产搬走!李华答应追回财产!追究责任!至今财产未追回。在此,恳请上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我们所反映的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进行依法查处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给予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阳泉中院有关责任人归还抢占我公司资产,并依法赔偿我公司一切经济损失,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以维护我公司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公道,还我们正义!!!

上网人:原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社会福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刚和全体员工

联系电话:1526687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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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14:38:35 | 只看该作者
内容很多,我要仔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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