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消费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挂临时牌照出车祸保险能否理赔? 律师团为您来解答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30 11:07: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离婚时约定男方还债债主可主张让女方还

  “读者咨询”方先生问:小薇和小高曾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曾向我借了2万元。一年后,他们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这笔债务由小高于今年5月底之前还清。小高逾期未还款,我目前也找不到他,请问律师,我能让  
小薇还款吗?

  “律师解答”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你可以让小薇还款。

  不服拆迁房评估可另行委托重评

  “读者咨询”陈女士问:我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请问律师,我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吗?

  “律师解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咨询;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暂时无力还借款可申请分期偿还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向姐姐借了近60万元,由于借款数额较大,我想分期还款,可是姐姐却让我立即还钱。请问律师,我能分期还钱吗?

  “律师解答”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律师建议你再与你姐姐协商一下,把你自己目前无力还清债务的现状说清楚,尽量能取得你姐姐的谅解。

  把股份转让给社会人员这种转让形式有效吗?

  “读者咨询”吴先生问:我是某企业改制时的一位原始股东,目前临近退休,加上资金另有它用,我准备将本人股份转让。由于股东内部受让人不多,而且受让股东平时与我关系不怎么好,加上《章程》规定“股东参股满三年后,个人股份可在股东内部或社会上自由转让”。我是2001年参的股,现在我已经将持有股份转让给社会上要好的人员,转让金也已如数收下。现在股东提出同等价格要求受让我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以股东有异议为由,拒绝为我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吴先生是2001年在公司出资入股,适用的法律应该是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这部法律中的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的转让有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而你们公司 《章程》中规定“股东参股满三年后,个人股份可在股东内部或社会上自由转让”,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你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你的股权。

  车挂临时牌照出险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读者咨询”王先生问:今年5月10日,我从某车行买了一辆新车,第二日,车行人员代替我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零时至2009年5月11日24时止,并按约定交纳了10102.59元保险费。5月17日,我去提车时,车行交给我一份临时行驶车号牌,注明有效期为十五天。5月28日,我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某国道上变换车道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之后,我的车辆与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我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受损车辆经保险人评估损失,确定修理单位后进行了修理。其中,被撞轿车用去修理费4823元,而我的车辆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我支付了相应费用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要求保险赔偿,但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给我的答复是:“拒赔”!拒赔理由是“车辆没有车牌号,临时牌照系伪造。”保险公司说:“由于王先生的轿车在发生事故时还没有正式上牌,而王先生使用的临时牌照属于伪造,根据王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临时移动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就此事请教律师。

  “律师解答”王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投保车辆没有有效的车辆号牌出险时,保险公司是否能免责。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出险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属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属他人代签并非王先生本人所签,保险公司也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王先生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王先生各项实际损失。

  官司该到哪里去打?

  “读者咨询”张先生问:我与陈某以前有业务往来,至2007年10月,陈某共欠我货款165000元。该笔货款经过我多次催讨,陈某都不肯归还,我想提起诉讼。陈某的户籍在苏州,但5年前就和家人一起到云南做生意了。我现在是否可以到陈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你应该到陈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云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陈某虽然户籍在苏州,但已经在云南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云南是陈某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你应到云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购买预售房屋如何避免风险

  “读者咨询”高先生问:我从农村到城里务工,事业有些起色,想将家人接到城里居住,打算买一套预售商品房。请问,购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解答”购房前,建议先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内容包括:(1)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该商品房如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应经共有人同意;(3)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4)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为防“移花接木”,开发商出具的证件都应是原件,特别应仔细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看看所售房屋是否合法,有无抵押记录。如果上述证件不齐或过期则不要购买。

  地震后保单灭失诉讼时如何举证

  “读者咨询”方先生问: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快速启动救灾理赔机制。请问律师,投保人全家都遇难了,或者保单灭失了,如果日后因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我们如何进行举证呢?

  “律师解答”《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投保人在诉讼中要承担证明保险订立和生效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如果保单灭失了,投保人是否一定会败诉呢?当然不是,依据行业惯例,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文字或电子档案的形式对客户的资料保存一定的期限,投保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 “妨害证明制度”,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样,就可以解除投保人因保单灭失而无法举证的担忧。

  (本次商报律师团维权在线解答者为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主任肖翔律师,副主任黄勤律师)

  (邹强整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9-9-17 11:24:39 | 只看该作者
对大家有所帮助就是好贴!
发表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sz315.cn ( 版权所有:苏州工业园区布加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 10223078号 )

Copyright 2013 最新最精彩-社区论坛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