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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公务员考试: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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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0:0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模块一 常识判断
  节选自:《华图公考十年蓝皮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作者:崔守军 张磊
  第三章 民法
  历年命题思路分析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罗马时代以来就形成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的理论性和体系性在所有的部门法中算是比较强的。另外,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这导致其所包含的范围非常的广泛,总体上来看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两大类。
  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部分历年真题来看,从2005年开始对民法常识进行考查,除了宪法与行政法之外,对民法的考查占有很大的比重,尤其是2007年和2008年。不过,对民法的考查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考点非常的分散,除了(06-一类-113)和(06-二类-107)考查“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同一知识点之外,历年真题中不存在完全雷同的考点。这就要求应试者在平时的学习中,认真学习好民法部分所有的重要知识点,掌握民法的基本体系,尤其是和市民社会联系最紧密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如民事主体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之债、特殊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对民法的基本常识的学习应该在系统学习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历年真题的考查情况,对于那些作为民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但历年还未进行考查的知识点,尤其应该引起重视,比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有关的知识点等。另外,由于民法法律和老百姓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而且民事法律的基本法理很多也是源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伦理规范,因此,在面对考试的时候,应试者应该有“法理”、“常情”等的意识,所谓“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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