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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关于侵权虚假广告的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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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21:0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期,公司及关联子公司在市场监测及服务过程中发现,在全国各地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媒体上,出现以 “贵州茅台集团”名义或假冒我集团及旗下各子公司产品的虚假广告,内容均系利用消费者对公司产品、商誉的信任,假借我公司享有盛誉的“茅台”、“贵州茅台”商标或“茅台集团”名称为幌子促销产品,严重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与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对此,为维护企业声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品牌运营商从未刊登,也未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刊登类似广告。
  二、此类虚假宣传广告属严重欺骗消费者行为,敬请广大消费者消费购买时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为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我公司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对此不法行为进行调查,请相关媒体停止刊登和发布类似广告,若发布和刊登“茅台”、“贵州茅台”、“茅台集团”等相关内容的广告时,必须有我公司书面授权。否则,我公司将对相关不法行为保留诉权,必要时将依法追究相关方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茅台”和“贵州茅台”等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目前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仅授权下列关联公司在有关产品上使用: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系列、“茅台王子酒”系列、“茅台迎宾酒”系列;
  2.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台不老酒”系列;
  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技术开发公司生产的“茅台醇”系列。
  以上有关公司产品及销售渠道在相关公司官方网站上均可查询,除此外,我公司未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茅台”和“贵州茅台”商标。
  四、“茅台集团”是企业集团名称,无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行为,都不允许以其直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如“茅台集团某某酒”等类似名称,对此,广大消费者可以视其为假冒或侵权产品。
  五、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用“茅台”和“贵州茅台”商标在相关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宣传等其他关联领域使用,也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对侵犯我公司商标权和擅自使用“茅台集团”名称的不法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消费者消费时认准以“茅台”和“贵州茅台”及相关商标命名的产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消费时遇到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与擅自使用“茅台集团”名称的不法行为,请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或向我公司相关部门举报、咨询。
  
  举报、咨询电话:0852—2386145
  传真:0852—2385464
  
  特此声明!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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