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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出台 新增自费救助 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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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4:53: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erry 于 2013-2-6 14:54 编辑

      近日,苏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新增自费医疗费用救助,即对自费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给予救助比例最高为90%的上不封顶的救助。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实施范围为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不含工业园区和吴江区。对实施范围内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实施年度救助。对苏州市区实施范围内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实施自费救助。

      在年度救助中,凡是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4000元的部分按以下8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年度救助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救助。当本救助标准低于前款救助金额时,按就高原则救助。

       在自费救助中,符合规定的自费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等12项新特诊疗项目,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自费救助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2013年1月1日。此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享受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的人员,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年内不重复计算。

       在救助补偿金结付方面,对年度医疗救助补偿拨付工作,商保公司将在收到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医疗救助数据信息后,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补偿金支付工作,并通知救助对象。补偿金可通过银行卡、现金存单等多种形式发放到符合条件的被救助对象个人。而自费医疗费用补偿金的支付,商保公司将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费用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支付。

       据了解,2008年,我市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建立了全国首创的一体化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保费补助”确保低收入的大病重病患者免费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通过“实时救助”彻底改变了先垫付后补偿的旧模式,避免大病患者因无力承担需垫付的大额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放弃治疗;通过“年度救助”对参保人员中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进行再补助;通过“专项救助”对患大病低收入家庭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救助,实现医疗救助半径再次扩展。

       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文心介绍说道,在2013年中实行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扩大了实施范围,使得医疗救助达到城乡全覆盖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救助比例,减轻居民大额费用医疗负担。尤其是新增加的自费救助内容,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人员等困难人群给予最给力的特惠救助。

备注:自费救助不包括以下自费医疗项目:
(1)不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未使用苏州市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
(3)使用超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5)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6)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如PET-CT、中子刀(快中子后装治疗)以及单价在6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外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7)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已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与疾病诊疗无关或特需服务费用(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10)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特殊医用材料。
(1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其他不符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按照办法规定自费救助目录范围由人社部门根据贯彻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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