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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法规对美甲行业的要求 [打印本页]

作者: 草标儿    时间: 2011-4-12 16:09
标题: 卫生法规对美甲行业的要求
一、健康要求

1、美甲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新参加美甲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在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持健康证)。

3、美甲店(沙龙)每年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检查后,对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调离美甲工作岗位。

(1)病毒性肝炎

(2)痢疾(包括阿米巴性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下头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呈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呈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3)伤寒

(4)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呈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呈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本工作。

(6)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

   1、美甲店(沙龙)应申领《卫生许可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合格,方能获得由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3、《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美甲店(沙龙)的明显处。

三、卫生处罚

   1、美甲店(沙龙)在经营中,由于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或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或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均给予警告处罚。

   2、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被警告仍无改进者;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有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拒绝卫生监督者;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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